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
88.10.06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91.02.26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92.02.13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1.09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98.12.08
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09.05
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03.13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育部81、
11、18台(81)訓字第六三四五二號函頒布之「大專院校評定學生操行成績實施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
學期結束前開放操行系統由導師與輔導教官分別評定操行分數,送學務處結算計分。
第三條
導師與輔導教官平時應對學生生活、言行與學習情形加以考查,其有特殊紀錄者得酌予加(減)分,但加(減)分最多不超過五分。
第四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基本分為八十二分,依據第二、三條所得平均分數,按下列標準分別予以加(減)分,核計其實得總分。
一、依照考勤結果之加減分數,其標準如次:
(一)全學期未請假、未曠課、未缺席班、週會者為全勤,加五分。(校請公假不扣分,列入全勤)。
(二)曠課每小時0.3分(遲、早退到兩次以曠課一小時計算)。
(三)事假每缺課一小時減0.1分。
(四)病假每缺課二小時減0.1分(但因重病住院治療超過一星期以上者,得酌按每缺課三小時扣0.1分)
(五)學生曠課、事(病)假以實際時數扣分,公(自請)、婚、喪、產假,陪產假及生理假均不予扣分但不列入全勤。。
二、依照獎勵結果之加減分數,其標準如次:
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一學期內積滿三大功以上者,除按規定加分外,並按「學生獎懲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簽請校長核准予以特別獎勵。
(一)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二)嘉獎者每一次加一分。
(三)記大過一次者減九分,積滿三大過者,按「學生獎懲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處理。
(四)記小過一次者減三分
(五)申誡者每一次減一分。
三、以上功過得相互抵銷。
第一條
學務處於每學期結束前,將學生獎懲考勤分數依據上述規定評定後,即由學生操行系統核計成績並轉教務系統登錄,以便將成績通知家長。
第六條
學生操行成績評定之等第,共分五等:
一、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不滿六十分者為丁等,依學生獎懲規定處理。
六、評分結果超過九十八分以上者,以九十八分計算。
第七條
學生操行之計算,以學期為單位,其獎懲均依當學期發生之事實為限,但受定期察看處分者除外。
第八條
學生操行成績,依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每學期應將學生所得實際分數,存檔備查。
第九條
學生本人若發現該學期操行成績登錄,有誤得向導師,輔導教官或生輔組長提出覆查,依申請程序填寫覆查申請書逐級審查,並經校長核示後予更正,惟須於收到成績單後兩週內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否則不予受理。
第十條
學生平日所受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記小過以上之懲罰、及曠課時數達二十小時(期中考前)以上者,或達三十五小時以上者(期未考前二週)學務處承辦人員應立即通知家長,請其分別嘉勉或訓誡,藉收學校與家長合力督導之效。
第十一條
畢業班學生操行成績,應在舉行畢業考試前核算完畢,如有不及格者,依學生獎懲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凡經定期察看學生,其處分以前,本身操行仍照一般規定計算,如結果在六十分以上者,概以六十分計算。
第十三條
學生畢業時,學務處承辦人員應評定各班操行累計最資優之前三名,及全勤者,簽請校長頒發紀念獎狀獎品,以資獎勵。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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