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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宣导
何谓校园性骚扰?- 以性别的刻版印象评断他人或评断性别特征,使人感到不悦者。
- 口语或肢体骚扰:以含有性意味的言词使他人感到不悦,或肢体上似有若无的碰撞,或意图明显的佔便宜行为。
- 性交换行为:以提供性服务做为交换职位薪资升迁、学习机会取得、学术表现高低的代价。
- 性胁迫或攻击行为:以强暴胁迫方式或强奸、强制猥亵获取性服务或满足性慾的机会。
何谓校园性霸凌?
- 校园暴力中的「霸凌」,是指校园中滥用自己的优势、力量等权力差距,去欺负、侮辱比自己弱势的人。在各种「霸凌」行为中,以身体、性别、性别气质、性取向或性征为题材,而加以讥笑、嘲讽、评论或侵犯且非属性骚扰者,称为「性霸凌」。
- 面对令自己不舒服的要求、言语、玩笑或是动作时,应学习表达自己的不舒服并明确的拒绝。
不是两情相悦就没事
与未成年发生性关系罚责(刑法227条)
年龄 | 罚责 |
未满14岁之男女为猥亵/性交者 | 非告诉乃论(公诉罪) 处六个月/三年以上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为猥亵/性交者 | 非告诉乃论(公诉罪) 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16岁以上为猥亵或性交之行为者。 | 若双方同意后发生性关系就没有违法,但会考量是否有和诱惑略诱之情形。 但是: (1)只要违反对方意愿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几岁,一律触犯强制性交罪。 (2) 与未满十八岁之人从事性交易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
恐怖情人条款
16岁以上即使是未同居,现有或曾有过亲密关系的暴力被害人也可成为保护令的声请对象!暴力的内涵也不限于肢体伤害,包含控制、强迫、跟踪等隐微暴力都可向法院提出保护令声请,以隔绝加害人的接触与伤害!
性别平等事件申诉、求助的单位
- 性别平等事件包含性骚扰、性侵害、性霸凌
- 校内申诉窗口秘书室庄曼君小姐
校内分机:2502
email: manjiun@uch.edu.tw -
本校校安中心:0975-176911
03-4581196转1999 - 全国性骚扰防治谘询专线:113
- 桃园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03)332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