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特殊教育法使身心障碍学生有接受适性及融合教育之权利,并保障其校内工读权益,相关管理事宜,请依说明办理

  • 2025-11-13
  • 许 瀚仁

说 明:  
  一、 依特殊教育法第10条规定:「特殊教育与相关服务措施之提供及设施之设置,应符合融合之目标,并纳入适性化、个别化、通用设计、合理调整、社区化、无障碍及可及性之精神。」
  二、 有关身心障碍学生参与校内工读,相关管理规范请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工读安全保障与身心支持:工读场所应符合安全卫生规范,并依学生特质施予安全教育及必要保护措施。学生若于工读期间出现身心不适或适应困难,应结合特教专责单位、三级辅导体系及职涯发展体系提供协助。
  (二)个别化合理调整与支持服务:请依学生个别身心状况,提供合宜之工作内容、时间安排、辅具及协力人力等合理调整,确保工读环境之无障碍与可近性。
  (三)薪资给付保障与禁止不当侵害侵害:工读薪资应覈实给付,并签订契约,明定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及给付方式。学校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或要求学生捐缴工读薪资;若查有违规,应立即查处并追究责任。
  (四)公开公平招募与申诉监督机制:工读职缺应以公开、公平程序办理,避免不当对待、薪资纠纷或歧视情事发生,并建立通报与回应处置机制,提供申诉管道与后续妥处措施。
  (五)融合理念推动与职涯能力培力:学校应强化全校成员特教知能,促进对身心障碍学生之理解与支持,并结合职涯辅导体系,培养学生职场能力、自信及社会参与力,以落实融合之目标及相关精神。
  三、 各校倘有与企业合作办理学生工读,应明定与企业合作之工读生管理、辅导及权益保障等规定,并纳入学校与企业所签订之合作规范中。
  四、 请落实对身心障碍学生宣导上开工读权益、申诉机制及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其充分知悉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