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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奖助学金

一、奖助对象应符合「特殊教育学生奖补助办法」规定,大专校院特教学生申请奖补助学
金无名额限制,但同一教育阶段不得重复申领;就学期间申领次数,不得超过其修业
年限。
二、未领有身心障碍手册,经各级主管机关特殊教育学生鑑定及就学辅导会鑑定通过之身
心障碍学生,其奖补助金额,比照身心障碍手册其他障碍类别轻度等级规定办理。
三、特殊教育学生就读空中大学,依本办法规定申请奖补助者,其每学年修习学分数应至
少十八学分,就学期间以申领六次为限。但专科部就学期间,以申领三次为限;特殊
教育学生就读大学附设空中进修学院,依本办法规定申请奖补助者,其每学年修习学
分数应至少十八学分,就学期间以申领三次为限。
四、特殊教育学生就读硕士班或博士班,依本办法规定申请奖补助者,其每学年修习学分
数应至少十二学分。
五、身心障碍学生参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国际性竞赛或展览,获得前五名之成绩或相当前五
名之奖项,并领有证明者,发给奖学金;其参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国内竞赛或展览,获
得前三名之成绩或相当前三名之奖项,并领有证明者,发给补助金。
六、申请资赋优异类奖学金的特教学生需为教育部特教通报网登录之资赋优异学生。
七、申请流程:
1.就读国立大专校院之特殊教育学生填具申请表,并检附相关证件影本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符合规定后,由学校经费预算项下发予奖、补助学金,惟奖学金应公开颁发。接受申请之学校应于每年1月31日以前于「教育部特教通报网/特教登录」填报奖助学金申请资料,并检具请领名册、统计表及函文报部备查。
2.就读私立大专校院之学生填具申请表,并检附相关证件影本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符合规定后,其申请资料留存学校,并由学校汇整后于每年1月1日起向「教育部特教通报网/特教登录」填报奖助学金资料申请资料,每年1月31日以前检具请领名册、统计表、领据及函文报部申请补助,奖学金应公开颁发。
八、本项奖补助系属次学年度奖助,一年级新生须于二年级上学期提出申请;应届毕业生应于毕业后持应届毕业该学年度之学业成绩等规定资料提出申请,俟教育部核拨经费后,由学校依联络地址迳行邮寄或通知到校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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