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小学堂​​★★

为增进同学法治观念,培养现代公民之法律基本素养,社团同学申请活动或建立各项资料历程记录核章及签名处,务必由印鑑本人核章及签名,勿图便利代替他人,以免触法。

根据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0 条:
伪造、变造私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7 条:
伪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亦同。

●资料来源1: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17
●资料来源2: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10
●课指组社群云公告3:https://aps.uch.edu.tw/SocialCloud/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