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小學堂​​★★

為增進同學法治觀念,培養現代公民之法律基本素養,社團同學申請活動或建立各項資料歷程記錄核章及簽名處,務必由印鑑本人核章及簽名,勿圖便利代替他人,以免觸法。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7 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資料來源1: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17
●資料來源2: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10
●課指組社群雲公告3:https://aps.uch.edu.tw/SocialCloud/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