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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報鑑定
有使用特教資源需求之學生得檢具鑑定申請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向資源教室老師辦理申請程序。鑑定通過後教育部將核發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並提供相關服務。目前特殊教育法定義之身心障礙學生共分為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身體病弱、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及其他障礙等共13種,其鑑定之標準與衛福部身心障礙手冊之標準略有不同。
申請資格 | 具特殊教育服務需求之學生。 |
申請時間 | 依教育部公告期程。(目前約為每年3月份及9月份各1次) |
申請單位 | 資源教室 |
連絡電話 | 03-4581196轉3551、3552、3553、3557 |
申請地點 | 資源教室 |
注意事項 |
1.學生應主動檢具申請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再由資源教室輔導老 師協助提出申請,實際鑑定結果仍由教育部特殊教育鑑定委員 判定,並非申請即為通過,惟若不服鑑定結果,可藉由鑑定法 規提起申復或再鑑定。 2.各申請類別之相關佐證資料有所不同,將以當年度教育部公 告為準,學生可向資源教室老師確認後進行準備。其中部分資 料如魏氏成人智力測驗、心理衡鑑報告或復健功能評估等等可 能需配合相關醫院或專業評估人士之排程而有較長等待期,建 議於申請身分鑑定前半年開始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