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製作「預防性影像犯罪宣導資料」

  • 2026-07-03
  • 諮商組

預防性影像犯罪宣導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
性隱私權是個人重要權益,為加強保護,刑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已訂定相關罰則。即使是冒用他人照片,透過軟體合成、重製成性影像,也有相關的處罰規定!常見的行為態樣及處罰規定如下:

線上遊戲誘騙拍兒少裸照:

行為態樣:兒少在家玩手機、網路遊戲,遇到玩家搭訕,願以遊戲點數或虛擬寶物誘騙自拍裸照。
罰則:誘騙兒少自行拍攝性影像,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第36條第2項規定,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暴力威脅索取性影像:

行為態樣:傳送暴力威脅訊息要求被害人傳送性影像、遊戲點數及金錢,否則會到住家、學校堵人。
罰則: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使其本人攝錄性影像,觸犯刑法第319條之2,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如被害人為兒少,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第36條第3項規定,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打工拍攝性影像:

行為態樣:被害人參加打工外拍,受高薪邀約拍下性影像,未經同意被洩漏到網路上。
罰則: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觸犯刑法第319條之3,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如被害人為兒少,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第38條第1項規定,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冒用照片合成性影像:

行為態樣:擷取被害人照片,利用AI軟體換臉方式合成裸照、性影像。
罰則:並非只有當事人的性私密照片才算是「性影像」,濫用數位科技將原本他人相片內容重製為性虐待、裸露、色情影像,也屬於「性影像」犯罪,觸犯刑法第319條之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如被害人為兒少,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第36條第1項規定,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每個人都有性隱私權、名譽權、肖像權,有權利決定如何使用自己的影像。就算因年少無知自行拍攝性影像,也不容許任何人散布、留存。若發現被拍攝性影像,或拍攝性影像後未經同意散布,或被冒用照片製作性影像,行為人都已經觸犯刑事法律,請盡快保護自己,保留相關帳號、對話紀錄及當初傳出的影像作為證據,同時就近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性影像處理中心申訴下架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