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特殊教育法使身心障礙學生有接受適性及融合教育之權利,並保障其校內工讀權益,相關管理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說 明:
一、 依特殊教育法第10條規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融合之目標,並納入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之精神。」
二、 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校內工讀,相關管理規範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工讀安全保障與身心支持:工讀場所應符合安全衛生規範,並依學生特質施予安全教育及必要保護措施。學生若於工讀期間出現身心不適或適應困難,應結合特教專責單位、三級輔導體系及職涯發展體系提供協助。
(二)個別化合理調整與支持服務:請依學生個別身心狀況,提供合宜之工作內容、時間安排、輔具及協力人力等合理調整,確保工讀環境之無障礙與可近性。
(三)薪資給付保障與禁止不當侵害侵害:工讀薪資應覈實給付,並簽訂契約,明定工作內容、工資標準及給付方式。學校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或要求學生捐繳工讀薪資;若查有違規,應立即查處並追究責任。
(四)公開公平招募與申訴監督機制:工讀職缺應以公開、公平程序辦理,避免不當對待、薪資糾紛或歧視情事發生,並建立通報與回應處置機制,提供申訴管道與後續妥處措施。
(五)融合理念推動與職涯能力培力:學校應強化全校成員特教知能,促進對身心障礙學生之理解與支持,並結合職涯輔導體系,培養學生職場能力、自信及社會參與力,以落實融合之目標及相關精神。
三、 各校倘有與企業合作辦理學生工讀,應明定與企業合作之工讀生管理、輔導及權益保障等規定,並納入學校與企業所簽訂之合作規範中。
四、 請落實對身心障礙學生宣導上開工讀權益、申訴機制及相關管理規定,確保其充分知悉自身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