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第2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作業事宜
一、申請資格及申請文件:
(一)學校公告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本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學生,依學校作業期程,至遲於112年3月10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學校主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身分證明。
(三)符合本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二、學生如對查調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12年5月1日前,檢附佐證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文件)修正。最遲於112年7月15日前撥
予學生補貼金額。
(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身分證明。
(三)符合本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二、學生如對查調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12年5月1日前,檢附佐證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文件)修正。最遲於112年7月15日前撥
予學生補貼金額。